十倍杠杆炒股 电子烟行业迎新规:概念股掀涨停潮,影响几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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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倍杠杆炒股 电子烟行业迎新规:概念股掀涨停潮,影响几何?
发布日期:2024-10-18 21:51    点击次数:104

十倍杠杆炒股 电子烟行业迎新规:概念股掀涨停潮,影响几何?

证券之星数据中心根据近三年发布的研报数据计算,海通证券吴杰研究员团队对该股研究较为深入,近三年预测准确度均值为78.16%,其预测2024年度归属净利润为盈利13.5亿,根据现价换算的预测PE为24.16。

9月3日,电子烟概念股盘中走强,金龙机电(300032.SZ)涨超15%,东峰集团(601515.SH)、小崧股份(002723)、集友股份(603429)、科森科技(603626)、顺灏股份(002565.SZ)等多股涨停,赢合科技(300457)等涨幅居前。不过,电子烟龙企业思摩尔国际和雾芯科技微涨。

在消息层面,9月2日,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交易管理,规范电子烟生产流通秩序,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《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》。据悉,上述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修订后的《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》共六章三十条,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将有关交易主体统一规范的名称以及解释说明内容统一列入附则中,对交易类型的描述进行了重新梳理,完善了总量管理的具体内容,新增和简化了部分管理要求,并删除了与交易管理无关的纯平台技术性处理内容。

通知提到,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、雾化物生产企业、电子烟生产企业(含产品生产、代加工、品牌持有企业等)、电子烟批发企业(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)、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。进出口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平台进行备案。

通知明确,平台实行会员制管理,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、雾化物生产企业、电子烟生产企业、电子烟批发企业(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)、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,需要开展电子烟交易或进出口备案的,应当通过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会员,方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或备案。

通知再次强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,可见电子烟行业仍存在一些交易在平台外发生。南都电子烟产业观察课题组查阅涉非法电子烟的典型案例发现,在多起判罚案例中,仍有不少非法分子通过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。

通知还提出,坚持市场决定价格,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电子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。从具体细则来看,业内专家解读认为,给予了品牌企业更多自主权。

自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、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际、电子烟消费税等相关政策和细则相继出台和落地以来,电子烟行业进入严监管时代,对行业影响颇大的就是果味电子烟被禁和加征消费税。

此次,国家烟草专卖局修订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,在果味电子烟方面未见松动的迹象。在业内专家看来,新规对于出口影响不大,而对于国内电子烟市场,果味不开放,行业发展难有大的变化。

采写:南都湾财社记者 程洋十倍杠杆炒股